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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方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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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8-15 17:08:18

    

   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,政府机关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,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,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,合理配备并节约、有效使用固定资产,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,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。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、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、责任到人、物尽其用的原则。在新形势的要求下,固定资产条码管理系统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,根据政府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,对固定资产条码管理系统进行了针对性的优化完善,以满足政府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需要。

  

政府机关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要求和特点:

1.政府机关关于固定资产的确认:

固定资产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,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、专用设备单位价植在800元以上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。

 

2.政府机关对购置固定资产资金渠道的规定:

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,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、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,属于专项控制商品,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。并且对于购入、调入和自制、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,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,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。验收合格后,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、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,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,办理有关入库、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。对于调出、变卖减少或盘亏、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国家有严格规定的程序,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管。

  

3.政府机关对于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的严格的要求:

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、计划采购、验收入库、登记入账、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、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;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,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;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、计划采购、验收入库、登记保管、领用发出、维修保养、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,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,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;使用部门负责合理、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,杜绝浪费;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、卡、领用、处置、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。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、保管、清点等工作;

 

4.政府机关对于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定有相应的规程和流:

规定必须建立《固定资产卡片》并记入《固定资产明细账》,按物登卡、凭卡记账;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,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,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,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,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;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》或《固定资产调拨单》,据单入账;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《固定资产领用单》,经主管领导同意后,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《固定资产卡片》。不经批准,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。如需借用固定资产,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,办理借用手续;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,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,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。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,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,方可办理调动手续;

  

5.政府机关关于固定资产分类分为六类

房屋及建筑物、专用设备、一般设备、文物和陈列品、图书、其它固定资产。

  

6.政府机关对固定资产的盘点要求:

政府机关对管理部门、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,使账实、账卡、账账保持一致。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,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,固定资产的保管、使用、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。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,应查明原因,说明情况,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,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,调整固定资产账目;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、财务和账务异常、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,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。